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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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
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
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
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
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
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
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使
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
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
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
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
议。
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
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
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
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
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
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
理由;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提交合作协议;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足以下要求:
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摘要: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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